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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否还有效力?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自201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什么人需要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是针对会计人员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属于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截至当年12月31日。您现在如果属于以上会计人员,就需要做继续教育。
(三)如何补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果不补影响我已经取得的会计职称证书吗?影响考取上一级会计职称证书吗?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目前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暂不支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以前年度没有申请继续教育,目前对您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没有影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如何查询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1.查询2018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8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2.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五)我在教育机构学习继续教育课程,怎么录入系统?
您好,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所以您在网络培训机构学习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培训机构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
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